衡正司法鉴定所欢迎您,本所已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38867256
邮箱:2777467791@qq.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7层
当前位置: 主页 > 鉴定范围 > 文书鉴定
“自书遗嘱”中的笔迹鉴定法律实务要点
浏览:0 发布日期:2024-04-26 16:48:06
引言:在继承案件中该笔迹是否是立遗嘱人所写,关乎遗嘱是否符合生效的法定要件,遗嘱的效力决定了遗产最终是否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此,遗嘱中的笔迹到底是否是签字人所书写非常关键,笔迹鉴定也常常成为继承纠纷实务中的关键与难点。本文将结合公开的实务案例,阐述自书遗嘱中的笔迹鉴定应当注意的要点内容。

01

自书遗嘱中,哪些内容需要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自书遗嘱中遗嘱正文、签名、日期,都可能是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时,对于遗嘱全文或者部分内容进行文字是否是被继承人所书写是判定遗嘱真实性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内容申请鉴定应当如何表述?
❖ 案例一:(2023)沪02民终15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朱某1持有周某2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自愿将房产、沪房杨字第0061196号地址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52.46平方米产权遗留给丈夫朱某1我遗留给丈夫朱某1的房产属于朱某1个人所有……”原告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房屋多年没有变更产权登记,说明该遗嘱不真实且未得到履行。

因原告对被告出具的遗嘱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载明:“检材《自书遗嘱》上落款和内容中的‘周某2’字迹与周某2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无法判断检材《自书遗嘱》上除落款和内容中‘周某2’外的其余需检字迹与周某2的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本案《自书遗嘱》中周某2的字迹不仅出现在遗嘱末尾的签名处,还出现在遗嘱的正文中间,结合本案案情、证据、各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家庭关系、遗嘱内容等,法院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律效力。

❖ 案例二:(2023)京01民终303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2申请对张某1提交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2022年5月9日,一审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7月2日遗嘱落款处“刘某”是否系刘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2022年8月2日,该中心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因鉴定样本不足且经告知无法补充,故决定对该案终止鉴定。2022年9月1日,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7月2日遗嘱落款处“刘某”是否系刘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2022年9月19日,该中心联系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要求鉴定申请人补充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人于9月20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申请书,要求对遗嘱上的全部内容是否系刘某本人亲手书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要求鉴定申请人提供遗嘱全部内容的相关样本,鉴定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交,但其坚持要对遗嘱全部内容进行鉴定,不能只对遗嘱落款处“刘某”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2022年10月11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鉴定申请人无法提供成篇幅的笔迹样本,不具备基本比对条件,故终止此次鉴定工作。2022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7月2日的《遗嘱》的全部内容是否系刘某本人所亲笔书写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因委托方无法补充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故终止此次鉴定程序。

笔者观点,由上述2个案例可知,遗嘱的正文、签名、日期均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在申请鉴定的表述上、选择上仍需注意以下内容:

1、通常申请鉴定落款处签名笔迹、日期笔迹较多,需写明申请“对XX年X月X日的《遗嘱》中落款处的“XXX”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的“XXX”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对XX年X月X日遗嘱落款处“XXX”是否系XXX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2、虽然遗嘱正文亦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申请,但比起鉴定签名、日期会需要更多的、更准确的笔迹样本,否则实际鉴定难度更大,被终止鉴定的可能性更大。

02

自书遗嘱中,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很多实务案例中,部分法院会要求提供遗嘱一方证明遗嘱真实性,部分法院会要求质疑遗嘱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被继承人已经去世,证明遗嘱真实性的重任往往就落到了笔迹鉴定上,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谁来申请笔迹鉴定?

❖ 案例三:(2023)京民申95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2018年9月15日遗嘱是李某5亲笔书写,应当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诉辩意见,并结合各方举证情况,认定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遗嘱是李某5亲笔书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进而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二审中,李某申请对李某5 2018年9月15日遗嘱内容中的“李某5”“李”字等相同字迹、阿拉伯数字“2、0、5、1”等内容是否为李某5所写进行鉴定,欲证明李某5 2018年9月15日遗嘱的真实性。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现有鉴定意见及李某之母刘君新关于其代写遗嘱日期的相关陈述等情况,李某所申请的上述鉴定,不足以证明2018年9月15日遗嘱中的内容和日期为李某5本人书写,故对上述笔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妥。

❖ 案例四:(2023)京01民终109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原则上应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田某6于2017年5月12日病逝,王某提交的遗嘱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5日,即去世前一周,笔迹潦草杂乱且有多处涂改,鉴定机构亦无法判断。王某未能就订立遗嘱时田某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进行充分举证,法院不予采纳。

❖ 案例五:(2023)京民申13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黄某2提供的2014年12月9日的遗嘱及2018年7月26日的遗嘱,两份遗嘱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根据黄某4、黄某3对上述两份遗嘱均认可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上述两份遗嘱形式上无瑕疵并无不妥。根据自书遗嘱的举证规则,黄某1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则由黄某1对遗嘱非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鉴定规则,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需要提供符合相应规定的样本。考虑到黄某1向本院提供的样本不符合相应的鉴定规则,则视为黄某1举证不能。法院据此认定涉案遗嘱有效并按照涉案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情况并无不当。

笔者观点,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务观点如下:

1、提供遗嘱一方,首先需要有基础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若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则由提供遗嘱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通常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是连贯、不间断书写,且无其他特殊、意外情况(如遗嘱形成于去世前几天;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在提供遗嘱一方可以初步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反对一方,由反对方对遗嘱的非真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此时,反对方为了推翻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会从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遗嘱非被继承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出发,采用笔迹鉴定、精神鉴定及其他辅助证据等方式来进行反驳。
3、是否允许进行笔迹鉴定,最终由法院进行判断。大部分情况下,在自书遗嘱真伪存疑时,一方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会予以同意。但当遗嘱间、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时,不排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拒绝。

03

自书遗嘱中,笔迹鉴定如何选择样本?
我们常常看到鉴定机构在进行笔迹鉴定时,有时会给出“不予受理”“无法鉴定”“终止鉴定”等反馈,而导致以上原因的大部分问题在于“样本”,鉴定机构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到底需要提供什么样本才可以与检材进行比对?提供多少样本才能达到比对条件充分?样本的选择有哪些讲究?

❖ 案例六:(2022)京02民终1470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许明月、许明辉提交许振强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本人许振强是房山区琉璃河镇董家林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住宅,现已决定在本人百年之后,将位于董家林村两处住宅由本人大女儿许明辉、二女儿许明月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董凤英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0月26日,该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函,载明:案件属于老年人笔迹鉴定,老年人笔迹书写变化较大,鉴定难度较高,而现有样本材料中与检材标称时间相距前后三个月内的样本数量较少,现有样本比对条件不充分,不满足我中心样本比对条件案件委托事项中,对“许振强”指印进行鉴定,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缺少指纹鉴定所需样本材料,现有样本比对条件不充分,不满足我中心样本比对条件。综上,对于本鉴定我中心不予受理。后董凤英认为举证责任在于许明辉、许明月,故不再申请笔迹鉴定。许明辉、许明月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均因比对样本不足终止鉴定

❖ 案例七:(2022)京0109民初4500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马某与张某2提交2018年10月16日的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叫张某某,爱人叫马某,我们夫妻共有房产三套。我和爱人马某1974年结婚,婚后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为了避免将来继承房产问题发生纠纷,我立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将我的所有房产全部由儿子张某2继承(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我的养老送终问题,由儿子张某2负责。张某某2018.10.16”为证实上述遗嘱系张学礼本人书写,马某、张某2申请对遗嘱第2行中的“广礼”及第12行“张某某”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马某、张某2提交以下材料中的17处张某某签名作为比对样本:

1、标注签订时间2019年3月21日的合同备案编号:京经纪(2019)门字存量房屋出售第000739号《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第6页“委托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2、标注实地查看房屋日期2019年3月21日的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京经纪(2019)门字存量房屋出售第000739号《房屋状况说明书(存量房出售)》第2页“房屋出售委托人签名”栏“张某某”签名字迹;
3、标注日期2019年3月21日的告知书编号:274《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存量房出售版)》右侧“被告知人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4、标注日期2011年12月26日的北京银行《建立/变更客户信息申请表》“请您确认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5、标注日期2011年12月26日的北京银行《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客户姓名”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6、标注申请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业务编号:2841476《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买房人(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7、标注领证日期2008年4月28日的《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领证人”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8、标注签订时间2008年3月27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尾页“买受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9、标注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乙方(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0、标注受理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签字)”栏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1、无标注日期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张某某”签名字迹;
12、标注申请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买房人(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3、标注领证日期2008年4月28日的《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领证人”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4、标注签订时间2008年3月27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尾页“买受人(签章)”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5、标注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落款“乙方(签字)”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6、标注受理日期2008年3月28日的受理编号:8022392《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签字)”栏处“张某某”签名字迹;
17、无标注日期的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签名字迹。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由马某、张某2提交的比对样本中,样本1至样本3均来自金城阜业,且证人出庭证实了字迹形成过程,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样本4至样本17均系在权威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签名,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马某、张某2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及提交的样本符合移送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最终得出鉴定意见为:1、检材标注日期2018年10月16日的《遗嘱》第2行中的‘广礼’书写字迹与样本‘张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检材标注日期2018年10月16日的《遗嘱》第12行中的张某某书写自己与样本‘张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张某某2018年10月16日设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笔者观点,在笔迹鉴定中,样本的选择至关重要,影响到最终鉴定意见的结果。建议样本的选取参考以下几个关键点:

1、样本类型:优先选择由国家机关保管的、公职机关保管的、存放于第三方或权威机构见证下形成的材料,比如银行存取款凭单、单位的人事档案、结婚登记处留存材料、工商注册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材料等。样本提供以原件为佳,如检材是复印件,鉴定机构大概率可能因检材不合格不予鉴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检材必须是原件,但大部分法院不会将用复印件鉴定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在笔者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因委托方长期未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样本,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继承人同意调查银行存取款凭单上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因银行不同意将存取款凭单交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最后只能用复印件进行鉴定。

2、样本数量: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不少于三个,样本不足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样本、样本不充分或不具备比对条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因样本不足终止鉴定”。(2022)京0109民初4500号案件中,马某、张某2提供了17份材料作为样本,且样本的类型均符合鉴定样本的选取要求。避免了因样本缺乏、不被对方认可而产生的不利己方的鉴定后果。

3、样本时间: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样本的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因为个人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熟练程度、书写控制能力在不同阶段所呈现的差异较大,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也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机构偏向选择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材料作为样本,以减小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误差。通常鉴定样本的选择以1年—3年最佳。(2022)京0109民初4500号案件中,马某、张某2提供了距离订立遗嘱5个月、7年、10年的文件样本,时间跨度长,更有利于分析检材中的字体形成规律、特色等,更有利于最终分析、确定鉴定结果。

4、对于鉴定样本的质证与异议。一方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供样本后,另一方有权对样本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由法院判断是否符合鉴定样本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鉴定样本的质证与异议十分重要,需慎重对待对方提供的样本,审查对方样本的性质、内容,对不符合样本要求的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此产生不利于己方的鉴定结果。

5、实务中对于继承人的签名相对来说容易获取,但是对于遗嘱主文的鉴定往往因为缺乏鉴定样本而无法进行鉴定,这对于否认遗嘱真实性这一方来说也是难以承受之重。当然笔者同时也担心,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笔者所在的区域银行系统以及大部分政务系统都不再是书写签名,而是电子签名,所以对于笔迹鉴定的样本选择想必将来越来越难。

综上,笔迹鉴定在自书遗嘱案件中比例较高,通常是因为自书遗嘱本身在订立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形式瑕疵,而对于形式瑕疵的判断各个法院观点有不同意见。因此,律师建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提前准备和安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1、被继承人需要从自书遗嘱订立角度,保证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 自书遗嘱尽量字迹清晰、无涂改;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

◎ 自书遗嘱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明日期

◎ 自书遗嘱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注意录音录像原始载体的保存。

2、继承人需要从保管遗嘱、留存证据角度,证明遗嘱真实性:

◎ 持有遗嘱一方应当妥善保管遗嘱、录音录像

◎ 适当保存自书遗嘱同时期的手写笔迹,如银行签字凭证、权威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签名等。
3、笔者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强烈呼吁被继承人尽量不要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不管是从效力的角度还是从保管的角度,都建议考虑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以及配合录音录像避免被继承人尸骨未寒,各继承人打作一团,被继承人的意愿难以实现。


声明:本文转自“无讼研究院”公众号,为作者原创投稿,首发于团队公众号“盈合家族律师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