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东光县人民法院张彦恒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2年11月赵某称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2万元,随后赵某便向李某出具了一张由赵某和其妻子王某签字的2万元欠条,并向李某承诺半年后将借款归还给他,半年后李某要求赵某归还欠款,赵某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李某便一纸诉状将赵某和其妻子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二人立马归还欠款 。
东光县人民法院张彦恒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赵某的妻子王某说不知道借钱的事情,她也没有生病,更没有签过这样的欠条,她不认可这些借款,随后向法庭提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经鉴定,结果显示欠条签名确实不是王某笔迹,赵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撒谎借钱,并冒充妻子签的名字。
裁判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赵某没有按时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李某要求赵某归还欠款,法庭予以支持。因王某未实际参与该笔借款的签订,欠条中对于王某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赵某、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该笔借款为赵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借款,对于李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不考虑夫妻有无举债合意。
来源:东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