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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项目部印章管理混乱,谁来担责?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28 15:04:13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原告史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沁水端氏某光伏发电项目的桩基引孔项目,合同单价为每个12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工。后经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40320元。后被告项目负责人陈某分别向原告打款3万元、7万元;被告公司向原告打款12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此后被告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再推诿,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 120320元不予支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2032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合同中甲方处的签字“米某”,米某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原告合同中的公章是假的,不是其公司的公章。


被告陈某辩称:其作为某公司的沁水端氏项目施工负责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合同的相对方是谁?原告合同中加盖的公章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公章,谁应对原告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审理过程


 就原告合同中加盖的公章是否是被告某公司的公章,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均同意人民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该公章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公司提供了其公司印章一枚并提供了现场盖章样本五份,原告提供了合同的原件,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与被告某公司的公章系同一枚印章。


在证据面前,二被告无言以对,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放弃了本案的利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项目部系公司为了工程的顺利运行而在施工地成立的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的进展及项目中的各种问题。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部的印章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其是公司对外活动,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项目部公章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因公司自身管理不规范,项目部公章加盖在合同上,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项目部印章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公司应当严格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谨防因项目部印章管理混乱而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中。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