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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走进司法鉴定——笔迹鉴定
浏览:0 发布日期:2024-08-30 16:24:56

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签名的地方无处不在,买卖合同、借款协议、对账单等等。笔迹鉴定自然而然就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常客”。

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类型主要有笔迹同一性鉴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笔记形成时间鉴定

顾名思义指的是检材(需要鉴定的材料)中的笔迹是什么时间形成的。该鉴定项目对于检材、样本(与检材进行比对的材料)、检验技术等要求非常高,鉴定结论的准确度仍不高,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鉴定项目是不推荐进行的。

笔记同一性鉴定

指的是检材中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该鉴定项目主要依据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通过检验来寻找笔迹特征,了解行为人的书写习惯,从而判断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样本,不同的样本会导致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样本分实验样本和自然样本。实验样本指的是行为人在鉴定时,现场书写的字迹样本。自然样本指定的行为人在鉴定前就书写过的字迹样本。实验样本只能代表当下的书写习惯,而且不排除有故意伪装书写习惯的可能,所以自然样本更具客观性,价值更高。

自然样本的提供有怎样的要求?

01
自然样本应确保客观真实,最好由第三方保存。

可以是行为人工作单位的各种工作记录笔迹,也可以是档案部门保存的个人档案笔迹。这样的样本才能更让人信服,毕竟材料是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审判庭认证的。

02
2.自然样本书写时间应当与检材书写时间相近。

一个人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同一个人在孩童时代、青年时代、中年时代、老年时代的字迹多多少少会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提供的自然样本书写时间与检材书写时间越接近越好。


来源:铜陵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