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桐庐法院受理胡某、沈某与狄某、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为支持各自主张,原被告双方积极举证。原告胡某、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申请债权转让合同的具体经办人董某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时,董某签署了《出庭作证告知确认书暨保证书》,承诺:“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庭审中,狄某、杨某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证据《通知》一份,并指出董某作为债权转让的具体经办人,《通知》中“程序”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即为董某所按。但董某作证时坚称该指印并非其所按,当庭要求对该指印进行鉴定。
见董某如此笃定,为了查明指印是否为其所按,我院随后委托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不久后,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称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的《通知》中“程序”字迹上红色指印为董某本人右手食指所留。
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法院对此决不姑息放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来源:桐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