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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孩因伪造公司印章2枚被判刑
浏览:0 发布日期:2024-01-23 15:36:05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06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苏柳,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陆河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3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美虹,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3]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苏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苏柳及其辩护人王美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11月,被告人叶苏柳为处理其经手的以海门市金航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航公司)名义申报的集装箱重量误差行政处罚事项,伪造该公司公章2枚,并将其中1枚用于向宁波海事局所递交的资料。2023年4月,金航公司亦因集装箱重量误差被宁波海事局以同一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一次海事行政处罚为由加重处罚,遂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叶苏柳提供的2枚公章盖印与金航公司公章盖印非同一枚印章盖印。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叶苏柳主动至梅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苏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叶苏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苏柳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苏柳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苏柳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叶苏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苏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志伟

来源:法律人生路



二0二四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