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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做伤情鉴定的流程
浏览:0 发布日期:2023-11-13 03:24:13

       第一是委托。现阶段无论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机构还是各地司法局下属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要想在这些机构做伤情鉴定,必须有委托单位,一般为办案单位,也就是派出所,刑警队,检察院,法院等委托才会给鉴定,现阶段不接受个人的委托鉴定。
       第二,材料的审核。鉴定单位在接受办案单位委托以后,被鉴定人需要提供住院期间所有的诊疗材料,比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影像学检查、电生理检查的片子以及报告单,还有办案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等,反正鉴定单位会仔细审核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需要的可能要补充检查也不一定,另外就是住院病历、片子、诊断证明必须为同一人所有,如果名字、年龄有差别,可能会让你去医院开具证明来说明提供的材料是你的。
       第三,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审核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合格以后,就会受理办案单位的委托,填写委托材料。如果被鉴定人伤情复杂需要会诊或者请专家,可能会相应延长出具鉴定书的期限。
       第四,鉴定书的出具。鉴定机构根据对被鉴定人查体,被鉴定人和办案单位提供的材料,根据伤情鉴定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对被鉴定人伤情出具鉴定书。按照伤情鉴定标准,分别出具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鉴定书。
       第五,鉴定书发放。鉴定机构把报告密封好,联系伤者自取或邮寄报告,由伤者本人亲自拿去办案单位交由负责人打开查阅。
       另如果被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可对办案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