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3053号】
裁判要点
鉴定意见的出具存在超过规定鉴定期限的问题,不属于鉴定人存在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不当然推定鉴定意见本身有误。
基本案情
再审法院观点
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案涉鉴定违反鉴定程序规定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关于案涉鉴定仅有两家备选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规定的主张,以及对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未予准许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与回应;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鉴定超期的问题,现有材料未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对鉴定意见质证时有主张过,即便案涉鉴定意见的出具存在超过规定鉴定期限的问题,也不当然推定鉴定意见本身有误。基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双方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并在二审期间重新对鉴定底稿进行核对,再审申请人虽对鉴定意见提出诸多异议,但其未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故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主张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观点
案例分析:鉴定人是否如期完成鉴定事项是影响专门性问题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从公开资料查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案件是鉴定时限较长的专门性问题案件,在统计长超期专门性问题案件时也主要集中在这三类。
鉴定超期的原因往往十分复杂,一般集中反映了法官、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三方的问题。一是实践中法官通过启动鉴定而中断案件的审理,“以鉴止审”,变相通过人为延长鉴定期限来延缓案件的审理周期;二是法官、当事人及鉴定人就鉴定的事项、鉴定意见的要求以及鉴定材料的确定难以达成一致,来回往复的沟通与补充也是导致鉴定时间延长的重要因素,一些当事人诉讼准备活动不到位、怠于行使权利、消极应诉、“挤牙膏”式地提供相应证据,也使得鉴定人在搜集鉴定材料的周期不断拖延;三是鉴定人对当事人拒绝、推迟或消极提供鉴定材料及预交鉴定费用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与案件主审法官沟通不畅,两者未能对相关当事人形成实质上的有效引导,导致鉴定周期拉长。
2019年以前,我国民事诉讼及司法鉴定的相关立法对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并未作出时间上的要求,但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一是对于一般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二是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 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且,对于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但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提出了“鉴定期限”的鉴定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保障诉讼活动高效开展,有效督促鉴定人及时进行鉴定活动,提高鉴定效率,2019年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在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可见2019年以后,人民法院对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超期鉴定加大了明确了处罚措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鉴定人及时完成鉴定事项,同时也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可持续性发展。
如鉴定人未按期完成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由于另行委托将浪费大量的时间,应当慎重,必要时可以听取未申请另行委托当事人一方的意见以及鉴定人的申辩之后再行决定。
法律规定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0号)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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